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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股权律师】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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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697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29日14:24:3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退股?

     

      1、什么情况下,股东有权选择退股?

      股东退股的前置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股东退股的限制

      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公司各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因此,股东退股,会引起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会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假如,股东和公司串通一气,通过股东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因此,必须对股东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新《公司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学术界认为,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一定的限制:

      第一,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担保。当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时,退股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

    第三,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这防止股东和股东或公司串通起来逃避公司债务的重要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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