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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董事会成员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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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3450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05日21:44:4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董事会成员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魏某某是BY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70%的股份。2018年年底,魏某某与公司经理的经营理念不合,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董事会同意召开,但是未将魏某某的议题列入会议讨论项目。魏某某以董事会“假同意、真否认”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BY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魏某某是否具备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该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满足前提条件,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本案中BY公司董事会已经向魏某某表现其同意召开股东会,并确定了具体的召开时间以及会议议程。因此,魏某某召开临时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条件;

    其次,魏某某主张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题会明显导致自己的议题遭到否定,从而BY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决定属于“假同意、真拒绝。”从而自己才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但是法院认为,临时股东会议题是否会通过无法确定,其是否当然会导致魏某某提出的议题被否定也无法确定,魏某某认为临时股东会提出的议题是对其提出议题的否定系魏某某个人的主观臆断,并且该公司从未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魏某某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张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该临时股东会决议的作出存在程序违法,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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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临时股东会的召开需要满足董事会、监事会均拒绝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持股比例10%以上的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会。本案中BY公司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魏某某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前提条件不成就。同时,董事会确定的议题是否会对魏某某的权利造成侵害需要进行会议表决才能明确;并且即便魏某某认为董事会确定的议题会对其权利造成侵害,其也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框架内寻求救济,而不能以此为由直接否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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