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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律师】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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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88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4日16:18:0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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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吗?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案情简介:

2016218日,某公司依法注册成立。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形成于20151229日。根据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的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为:股东吴某以货币方式出资175万元;股东吴XX以货币方式出资325万元。公司章程落款处,分别有吴某和吴XX的签名字样。公司成立后,吴XX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吴某担任经理。

20161216日,吴某的委托代理人石高华通过EMS快递向某公司的注册地址发送了快递,邮件上书写的收件人为吴XX,所留电话号码为158XXXXXXXX,某公司认可该号码系吴XX手机号码。后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为“拒收”。内有文件两份,一份是吴某签字落款的《吴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书》,申请书中称:为了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状况和影响申请人股权价值变化的具体会计事项,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现申请查阅公司自20162月设立起至20161215日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同时,请公司在申请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安排财务人员回答申请人对账簿可能提出的问题。另一份文件为律师函,主要内容与吴某的申请书一致。因某公司拒收,吴某诉至法院。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法院判决:

本案中,吴某系某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并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吴某按照法律规定向某公司发送书面申请,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并说明目的,虽然邮件显示为拒收,但庭审中某公司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愿意让吴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查阅、复制相关材料,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财务报告,可以查阅会计账簿,故对吴某请求查阅、复制自2016218日至20161231日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自2016218日至20161231日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本院予以支持。吴某请求复制自2016218日至20161231日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吴某请求聘请专业注册会计师查阅会计账簿,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应当由股东专门享有并行使。但是会计账簿是具有专业性的财务资料,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通过会计账簿记载的内容和信息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因此,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辅助其有效获知和理解会计账簿记载的信息,故股东知情权仅应由吴某享有,但吴某可以在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过程中委托专业注册会计师辅助查阅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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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吴某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某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且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吴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因此,某公司有义务将会计账簿提供给吴某查阅。关于吴某提出复制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权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故吴某的该项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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