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人力资源负责人离职时以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支付双倍工资的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概览
何某某于2019年1月正式入职AC咨询公司,并担任该公司人事部门的主管。2019年9月,何某某因该公司未能兑现入职时承诺的工资待遇、休假福利等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且何某某主张,自己入职8个月来,AC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此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AC公司应当依法向何某某支付建立劳动关系后每月二倍工资。
AC公司则认为,何某某作为本单位的主管人事工作的人员,未及时告知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工作上的失误,因而AC公司有权拒绝向何某某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AC公司在超过一个月未与何某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何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建立用工关系的单位,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何某某本身作为单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其有义务提醒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疏于履行职责,未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与何某某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因而就何某某自身怠于履职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何某某个人承担,其无权就单位未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二倍赔偿。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对于督促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责任,对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带来的不利后果系明知,但是其仍未履行职责,未主动督促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此给自己带来的不利损害系因自身的工作失误导致的,因此法院对于何某某请求单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