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以他人介绍劳动者在其企业工作为名,否认了劳动关系存在,应当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概览
2019年年初,秦某某在任某某的介绍下,到当地UQ公司从事工作,但是并未与UQ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中,秦某某不慎被机械设备割伤,遂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秦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确认,但是该委以秦某某与UQ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秦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定。秦某某不服该裁定,依法向人民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UQ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秦某某与UQ公司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确认应当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等。
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中秦某某接受UQ公司的工作安排,在从事工作时被机械设备割伤,秦某某与UQ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UQ公司否认秦某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能尽举证责任的,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即主张法律关系成立、变更、消灭的一方应当就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在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上,法院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事实关系,认定劳动者确系为企业提供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劳动,接受企业管理,因而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具有劳动关系。UQ公司否认上述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能达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