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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外商委托中方代理商采购货物的,该货物出现瑕疵后,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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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621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7日22:46: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外商委托中方代理商采购货物的,该货物出现瑕疵后,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情概览

        2018年年初,JA公司(系境外公司)委托国内的代理商YQ公司采购一批板材。YQ公司按照JA公司对板材的要求,选定ZW公司为供货商,YQ公司与ZW公司签订了板材采购协议。

    20188月,ZW公司按照约定将YQ公司所需板材依约进行交付,YQ公司在收货后,立即将该板材运输至境外JA公司处。 

    JA公司在收到板材后发现,该板材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并且厚度不符合公司要求,遂向YQ公司主张违约赔偿。YQ公司遂将法院起诉ZW公司,要求ZW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ZW公司辩称,交货时YQ公司已经验收合格,ZW公司已经完成交付义务,后续出现的标的物瑕疵应当由YQ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ZW公司是否应就板材开裂及厚度不符合要求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买方在卖方交付货物时,具有检验、核实货物是否符合约定标准的义务,YQ公司主张其基于信赖而未开箱验视的,视为主动放弃自身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该货物签收后出现的瑕疵,应当由YQ公司承担,因此ZW公司不承担因板材开裂等问题而造成的违约责任。 

     

    屏幕快照 2019-11-27 下午10.47.23.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的物瑕疵的风险随之转移。同时,买方依法享有检验标的物质量的权利,买方在接受到物品后怠于通知卖方产品存在瑕疵的,应当视为该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均符合规定。因此本案中YQ公司未检验标的物的,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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