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律师】
诉讼期间,债务人私自转移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可否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案情概览
2018年7月,某物流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该物流公司为快递公司提供物流装配、分拣等服务,快递公司按月向其支付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快递公司以物流公司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为由,拒绝支付相应钱款,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按照约定为快递公司提供分拣服务,应当就其提供的服务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其履行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瑕疵的,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相应调整。
判决生效后,快递公司在申请执行时发现,该物流公司在诉讼中存在以低价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于是该物流公司遂向执行法院申请,要求追加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情况的,并不在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之列,因而法院以该快递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据为由,予以驳回。该快递公司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或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的方式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需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当事人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债务人以低价转移财产的,不在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之列,因而孙某某的申请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得以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放纵,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身权益,例如,可以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或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以回复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同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