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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因政策变更无法履行合同,一方起诉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能否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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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875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5日22:45:3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因政策变更无法履行合同,一方起诉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能否获得支持?

     

    案情概览

         XY公司与ZD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约定XY公司就A村项目改造工程所涉及的6块宗地分别设立6家公司,在与当地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ZD公司再分别向该6家公司增资,实现双方合作共同开发该土地建设项目。

         合作协议签订后,当地政府出台政策规定,对于A村项目改造涉及的土地只能一并转让,不能向多家公司转让,只能由一家公司予以开发,不能由多家公司进行合作开发。 

    XY公司得知上述消息后,以自己公司名义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同时负责6块土地的项目建设。ZD公司知晓上述情况后,认为XY公司违背合同约定,要求X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XY公司以因政策变更,原与ZD公司达成的合同协议无法履行为由,反诉要求解除与ZD公司间签署的合同协议。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XY公司与ZD公司间签署的合作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还是予以解除,XY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院认定,XY公司与ZD签订合作协议后,因当地政府对出让地块方式作出政策调整,规定只能由一家公司受让、开发全部土地。因此XY公司与ZD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缺乏履行基础,存在政策障碍和现实困难,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应予解除,XY公司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本案中合同解除的事由是因政府政策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政策变更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该解除事由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就本案情况而言,XY公司在得知政策变动导致其与ZD公司的合作无法履行后,未及时通知ZD公司,导致ZD公司为履行协议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怠于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XY公司应当就其怠于履行通知ZD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而给ZD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屏幕快照 2019-12-15 下午10.48.17.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而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具有法定解除权。而因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在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具体免责的幅度,需要结合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行为表现。

    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范围不仅包括合同约定的主给付、从给付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本案中XY公司与ZD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后,其行为应当受到协议的约定,XY公司得到政策变更后应及时通知ZD公司,以减少损失。因XY公司怠于通知而给ZD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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