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律师】
第三人无偿接受财产导致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法院是否可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案情概览
HT公司与FZ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HT公司承包FZ公司名下某小区楼盘的建设施工。楼盘建好验收合格后,HT公司未按照约定向FZ公司支付工程款,FZ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HT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FZ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HT公司在应支付工程款的前3个月内曾其投资在KK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申请执行人知晓后,遂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执行人HT公司与第三人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HT公司与第三人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被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HT公司在应支付工程款前的3个月将其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其行为明显异常,导致HT公司资产不足,无力清偿欠付FZ公司工程款,属于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申请执行人FZ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HT公司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FZ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而本案中还需要讨论的一点是,被执行人在明知债务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仍对外无偿转让财产的,具有明显逃债的故意。而第三人无偿接受高额股权,其未支付对价的行为明显违背市场规律,是否可直接追加该接受股权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我国法院执行工作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清偿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或开办单位在开办时出资不实的,可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据此,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隶属关系时,才可直接追加接受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HT公司与第三人间并无上下级等隶属关系,因此申请执行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HT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但是不能直接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 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 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