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房屋买受人认为其所购买的房屋系“凶宅”,能否以此主张撤销合同?
案情概览
周某某与吴某某因该孩子上学需要,经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与顾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
随后,周某某与吴某某入住后听闻,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是“凶宅”,此前该房屋内曾发生过一名女学生跳楼死亡的事件。周某某和吴某某认为,房屋内发生后死亡事件属于重大产品瑕疵,此时该房屋价值已经大幅度贬值,房屋出卖人隐瞒这一关键信息,致使买受人做出不合理购买,属于民事欺诈,遂要求撤销与顾某某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涉案房屋内曾发生后死亡事件的,是否属于民事欺诈。
房产交易中,人们基于长期养成的交易习惯往往选择“择吉而居”。因此对于房屋的地理位置、空间结构乃至居住渊源均属于购买考量的因素。因此,出于对交易习惯以及传统风俗的尊重,对于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出卖人负有如是披露的义务。对买房隐瞒该信息,使得买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顾某某隐瞒房屋交易信息,致使买卖双方在信息不对等的条件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若买方知晓交易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则不会购买或不会以正常市场交易价购买的,被告顾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原告周某某、吴某某有权要求撤销。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中的欺诈,是指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编造虚假事实,使得相对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实施法律行为,使得自己利益遭受损失,而行为的另一方因此而获益的行为。在房产交易中,出卖方负有如是告知房屋情况的义务,尽管“凶宅”这一内容并未规定未必须告知的事项,但是依据诚实信用以及房屋交易习惯,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会影响一般社会大众的购买意向。因此,出卖方隐瞒房屋内发生过死亡事件这一关键交易信息,不可否认对买受人决定购买房屋起到一定作用,并作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属于民事欺诈。在买受人知晓该房屋的实际情况后,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