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合同律师】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后,转让人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分享到:
    点击次数:3930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1日22:26: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后,转让人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案情概览

           HF银行与某科技公司达成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向HF银行借款3000万元,并就借款期间、利息以及复利等事项作出约定。借款协议签订后,某科技公司就其名下的房产与HF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97月,借款合同到期后,科技公司迟迟未能归还借款。HF银行与YC公司达成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HF银行对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至YC公司。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YC公司向科技公司告知债权转让情况,并向其催收借款。

    因科技公司一直未能归还借款,YC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科技公司向其清楚债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具体包括利息、复利以及罚息,计算方式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被告人科技公司辩称,YC公司要求其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复利、利息、复利以及罚息的部分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支付。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利息、复利以及罚息,以及相应的计息方式。

    本案中HF银行与YC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且已经将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科技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已经生效,受让人YC公司有权享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权利。经债权人YC公司多次催收,科技公司拒不归还借款的,YC公司有权要求科技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债务未清偿期间的产生的利息以及罚息。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债权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时,有权收取复利。此时HF银行已经将债权转移给YC公司的,YC公司不符合收取复利的主体条件,因此对于其主张债务人清偿复利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纪要》规定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后,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此条中对于债务人免除支付债权转让后发生利息的,仅限于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情况。本案中债务人系科技公司,故不适用《纪要》规定。并且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债权合同项下的权利,该权利既包括主债权、也包括从权利。因此,在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有约定的情况下,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未清偿期间产生的利息。另一方面,若否认债权转让后利息的支付,则会为恶意债务人逃避债务履行提供空间,违背公平正义,挫伤债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的积极性。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九、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 

    会议认为,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入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入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WechatIMG7.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