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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顾问律师】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申请受理前已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债务,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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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86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9日23:55: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申请受理前已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债务,如何清偿?

  案情概览

2016LD公司与HD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LD公司向HD公司供货,HD公司按季度向其付款。合同签订后,LD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但HD公司迟迟未付款。

2018LD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HD公司清偿欠付的货款。庭审中,HD公司表示愿意将自己所有的A村20多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LD公司抵顶债务,LD公司表示同意。法院遂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裁定A村20度亩土地使用权归LD所有。并出具执行裁定书,要求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执行,配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当地国土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其认为:HD公司已经于20195月被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有关该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归于消灭,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对国土部门协助执行的裁定。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债务人已经破产的,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前未获清偿的债务的,债权人可否要求继续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登记但已经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本案中,LD公司与HD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系在HD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因此涉案土地并非属于破产财产,故不影响LD公司对涉案土地主张权利。因此,当地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帮助LD公司办理土地所有权过户登记。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而本案中LD公司与HD公司就涉案土地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发生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且法院出具以物抵债协议的裁定属于形成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归属于LD公司所有。因此,在HD公司被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此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仍有效力,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为LD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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