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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劳动者不愿返岗复工的,用人单位可否与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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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56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0日21:46: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不愿返岗复工,用人单位可否与其解除合同?

    案情概览

    2020年年初,我国爆发肺炎疫情,大量企业因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均停工停产。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疫情逐步好转。在鼓励复产复工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某服装公司于20203月初通知胡某某返岗上班。胡某某在接到单位通知后,认为当前疫情并未结束,返岗工作风险较大,遂拒绝公司要求。公司得知后,向胡某某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胡某某因其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胡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就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事支付赔偿金。

    仲裁庭受理后,驳回胡某某的申请。胡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疫情期间,劳动者不愿返岗复工的,用人单位可否与其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因受疫情影响,大量企业遭遇长时间停工,运营压力较大。而在国家出台鼓励复工复产的政策后,公司在采取相关防控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劳动者返岗工作。同时,适时复工复产对企业经营状况具有重要影响,而劳动者无故拒绝企业用工需求,拒不提供劳动,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受疫情影响,我国经济停摆,已经影响到居民日常生活。在此情况下,有序复工复产对促进经济正常运行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对企业而言,事关企业存亡。因此,在企业已经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情况下,员工应服从企业管理,不得无故推辞;劳动者拒不返岗工作,对企业经营和复工复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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