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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疫情期间未能复工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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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65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1日21:52: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疫情期间未能复工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案情概览

    赵某某A市保洁公司员工,2019年被派遣至当地某国有银行担任保洁人员,其保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核发工资为3000元一个月。

    2020年春节期间,赵某某按照银行工作安排加班,其后因受疫情影响,该银行停止营业。其后,赵某某于2月中旬收到保洁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发现到手工资不足3000元,遂向保洁公司提出交涉。保洁公司认为,由于受因疫情影响,银行无法正常营业,赵某某并未向银行提供约定的劳务,固扣除相应的工资。

    赵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员受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某工资支付问题。

    经查,赵某某2020年1月24日至26日按照银行要求加班,其后正常轮休。由于受疫情影响,当地政府在延长法定春节假期的基础上,延长企业复工期间,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由此,赵某某从2月3日起至2月10日均未上班。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义务。因此,银行应当支付赵某某在1月24日至26日期间加班工作的工资。同时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期间的法定假期为初一至初三,1月24日属于与休息日调休,因此在加班费的计算上,1月25日和26日应支付300%日工资的加班费;1月24日应支付200%日工资的加班费。

    另,对于未复工期间的工资计算上,根据当地政府法规,对于“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不得以赵某某在银停工期间未提供劳动而扣除工资。

    仲裁庭裁决:银行应向赵某某支付加班期间工资,保安公司应向赵某某足额支付月工资。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加班费支付问题以及疫情期间,企业停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在劳务派遣用工的加班费用支付问题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因此本案中银行安排劳动者赵某某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在疫情期间,企业停工的工资支付问题上,根据人社部出台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而本案中,在银行停工停产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规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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