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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特许经营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数份合同的,可统一形成一个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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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35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1日21:23:3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特许经营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数份合同的,可统一形成一个特许经营合同


    案情概览

            2018年孟某某先后与CW公司签订商标权许可使用协议、物流及原材料配送协议以及技师服务协议,上述协议约定CW公司允许孟某某使用其注册商标开展特许经营,经营过程中的产品物流、原材料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均由CW公司提供,孟某某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费用。

    2019年年初,因CW公司不满足法定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被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孟某某得知后,认为CW公司已经不具备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资格,其与CW公司签订的一系列特许经营协议无法履行,遂请求解除其与CW公司间的特许经营协议,要求CW公司向其返还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要满足“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法定条件,本案中CW公司不满足上述“两店一年”的要件,被处以行政处罚。由于CW公司不再具有特许人资格,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许可的条件,导致其与孟某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被特许人有权与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故法院对孟某某要求与CW公司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在费用返还的问题上,孟某某与CW公司签订数份经营协议,该协议结合起来形成统一的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因此对于应返还的费用,法院依据数份合同一并计算应返还数额。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而本案中被特许人孟某某与特许人CW公司间先后签订数份独立的经营协议,该数份协议具有统一的开展特许经营项目的合同目的,结合起来包含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要素,并且从实际履行内容看,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开展特许经营协议的意见表示和实际行为,并且将多个协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总的合同并不违反民法基本原理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合并审理比分案处理更有利保护当事人权益、减少诉累。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将数份经营协议合并审理,一并对应返还的费用作出裁判。

     

    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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