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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未交付货物,另一方可否要求其赔偿因货物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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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4217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3日20:18: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未交付货物,另一方可否要求其赔偿因货物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差价损失?

    案情概览

            2018年年底,XL公司与MD公司签署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XL公司向MD公司订购价值20万元的钢材。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XL公司完成向MD公司的付款义务,但MD公司迟迟未能交付货物。

    20197月,经XL公司多次催告,MD公司仅向XL公司交付价值3万元钢材,剩余部分未能交付。XL公司遂通知MD公司,要求与其解除货物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MD公司收函后未予回复,XL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MD公司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已经解除,MD公司应当返还未支付货物对应的价款并赔偿违约利润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MD公司因其违约行为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问题。

    本案中,XL公司与MD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未约定供货方交付货物时间的,买方有权随时要求卖方交付货物。双方签订合同后,经过数月MD公司仍未能履行义务的,XL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MD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后,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可得利益损失,但应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因此,本案中,XL公司与MD公司作为专业的钢材市场交易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合同有效期内的价格波动可能性有所预见。因此,XL可要求MD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返还未交付货物对应部分预付款,以及赔偿应未交付货物,后期货物价格上涨而形成的差价。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为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合同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制约。本案中,MD公司作为专业的钢材供给方,其对于钢材市场价格以及可能产生的波动应有所预见。因此,MD公司违约时,XL公司要求其赔偿因钢材价格上涨,未交付钢材实际市场价格与约定市场价格间差价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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