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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律师】协议管辖中约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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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920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7日22:12:3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协议管辖中约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如何理解?


案情概览

        胡某某、孟某某和石某某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胡某某将其持有的MD公司30%股权分别转让给股东们孟某某和石某某各15%。在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后,孟某某和石某某分别向胡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若三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石某某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0198月,胡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为孟某某和石某某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随后,石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孟某某则一直未支付钱款。201910月,胡某某在多次催促孟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未果,遂按照合同约定,向石某某所在地法院起诉。

孟某某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提出管辖异议,其认为石某某并非本案当事人,石某某所在地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故其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其所在地能否作为当事人协议管辖的选择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协议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而本案中虽然石某某并非诉讼当事人,但是涉案争议的法律关系系三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石某某作为该股权转让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其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因此,石某某所在地可以作为协议管辖的选择法院,胡某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孟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可以向协议管辖法院起诉。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其中协议管辖法院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法院范围内进行选择,即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只能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确定协议管辖法院的核心在于理解何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从文义解释理解,本案中胡某某与孟某某间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胡某某、孟某某和石某某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而石某某虽然非诉讼当事人,但是其作为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仍与涉案争议具有实际联系,因而可以以其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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