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用工单位未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保的,发生工伤事故,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案情概览
2018年10月,胡某某入职A市某劳务派遣公司,2019年年初,胡某某被该劳务派遣公司派往A市B区某小区担任保安人员。2019年8月,胡某某在清理小区门厅公共地面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摔伤,导致腿部骨折。出院后,胡某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后,胡某某持工伤认定书向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小区物业公司则认定胡某某属于劳务派遣员工,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予以工伤赔偿。胡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地仲裁委发现,胡某某入职的A市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为胡某某办理社会保险,且该劳务派遣公司在B区并未设立分支机构。故仲裁委以该物业公司应为胡某某缴纳社保而未缴纳为由,裁决物业公司应当对胡某某的工伤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胡某某的工伤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本案中由于涉案劳务派遣公司并未在B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用工单位即物业公司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职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实际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给工伤(亡)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用工单位未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存在过错,故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劳动者工伤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间成立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以及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未办理的则用工单位因其过错,需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