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次仍订立固定劳动合同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分享到:
    点击次数:2275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7日00:34:2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仍订立固定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案情概览

    20131月孙某某入职合家商贸公司,担任销售专员,入职时与该公司订立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1月合同到期后,合家商贸公司再次与孙某某续订劳动该合同,到20191月,合家商贸公司又与孙某某续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98月,孙某某以合家商贸公司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仲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公司的,该仲裁委认为,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联系两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排除双方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孙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违反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在现有合同的基础上,应当认定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项已经达成一致,故公司与孙某某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孙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家公司与孙某某是否就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具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但孙某某以公司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起诉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孙某某曾向其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或双方曾就订立固定期限合同达成一致协议。本案中被告合家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曾与劳动者就订立固定期限合同而非无固定期限合同达成一致,因此,法院认定,合家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均规定了在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基于劳资双方的不平等性,故法律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一项应尽的义务赋予用人单位,但也未排除双方可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但是劳动者就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诉,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续签合同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证明其未履行法定义务系得到劳动者的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WechatIMG7.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