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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冒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能否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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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86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6日23:20: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冒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能否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案情概览

    赵某甲与赵某乙系同胞兄弟,2018年赵某甲以赵某乙的名义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保安,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科技公司按期为其缴纳社保。

    20193月赵某甲在夜间值班期间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去世。

    其后,赵某甲的妻子孙某某向科技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请求,科技公司发现赵某甲入职时冒用赵某乙的身份信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公司无法正确为赵某甲本人办理社会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赵某甲的妻子无法从社保机构获得赔偿便向公司请求赔偿的,无法律依据,公司有权不予赔偿。

    赵某甲的妻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一确认赵某甲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赵某甲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去世属于工伤;三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赵某甲妻子的前两项仲裁请求,在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上,裁决科技公司向赵某甲的家属支付医药费、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费用。

    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入职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的,发生工伤事故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赵某甲虽冒用他人名义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本人接受科技公司安排,服从管理,与科技公司间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赵某甲作为科技公司的职工,科技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由于赵某甲在入职时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有误,导致科技公司无法正确为其本人办理社会保险,致使工伤事故发生后赵某甲的家属无法获得赔偿。因此,本案中赵某甲家属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原因为赵某甲自身过错导致,赵某甲应当自行承担其过错导致的损失。但是基于赵某甲实际与科技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死亡确系属于工伤事故,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科技公司向赵某甲的家属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补助金,以赔偿赵某甲所遭受的人身损害。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具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已经完成投保义务。而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系因其冒名入职这一过错行为导致,该行为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及诚实信用原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因此,劳动者无权直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但是,客观上劳动者毕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属于工伤,基于社会法领域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以及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法院酌情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费以及丧葬补助金。这两项系因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实际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费用支出可体现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所受工伤的赔偿,也可填补劳动者亲属的实际损失,衡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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