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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而订立合同,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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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87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9日00:15: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而订立合同,是否无效?


    案情概览

    周某某系A市某钢材国有企业董事长,冯某某为A市开发区主任。

    20193月,因该开发区办公区域进行装修施工,周某某在他人介绍下,代表钢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配件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公司向开发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开发区在收到该配件后的一周内向钢材公司付款。

    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该开发区主任冯某某因涉嫌受贿行为被当地纪检机关立案侦查。该开发区遂向法院起诉,称该配件供应合同系原开发区主任冯某某接受钢材公司董事长周某某向其行贿而订立,合同中订购的配件太多,明显超出开发区装修办公区域的需求,继续履行合同、给付价款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履行。


    法院裁判

    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效力的问题。

    首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关于开发区主任冯某某是否涉嫌受贿仍在侦查过程中,故不能因纪检机关对冯某某立案侦查而当然得出涉案配件供应合同系因职务犯罪行为而订立。

    其次,关于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认定。本案中虽然冯某某存在受贿的嫌疑,但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涉嫌犯罪行为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同时虽然涉案配件合同中,配件供应数量不合理,但是考虑涉案配件符合质量标准且已经由开发区验收入库,并实际使用,即使钢材公司与冯某某间有行贿受贿的行为从而使得钢材公司获取了订立涉案合同的机会,也并不能因此否认合同的效力;配件数量虽然过多但合同定价并未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从证据的关联性上看,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因此,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当事人涉案犯罪并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当然事由,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未证明存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故法院对开发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因此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进行,不能任意否认合同有效性、损害市场交易基础。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本案中,合同当事人虽涉嫌职务犯罪,案涉合同可能系因职务犯罪行为而订立,但是上述情况并不能当然的得出案涉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案涉配件供应合同中虽然配件数量过多,但质量合格、订价符合正常市场价格,且已经由开发区验收入库并实际使用,具备一定的合同交易基础,履行合同并不会当然地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综合涉案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本案并不具备合同无效的事由,现有证据不足以否认合同效力,故法院对开发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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