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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名为劳务合同的,能否认为存在实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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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3198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9日00:23: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名为劳务合同的,能否认为存在实质劳动关系?


    案情概览

    20176月宋某某入职航信公司,与该公司签订船员劳务合同。合同约定航信公司安排宋某某前往外省市从事渔业捕捞工作,工作期间2年。合同首页载明,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合同中同时记明航信公司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对于因工作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的,依法予以救济。

    20193月,宋某某在出海过程中发生事故,因船体钢丝绳断裂被打伤。在当地治疗后,宋某某于201910月返还住所地,并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鉴定并请求支付工伤保险金。同时要求航信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航信公司以宋某某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与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及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并主张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其与宋某某间的劳务关系已经解除。

    宋某某不服,经过仲裁庭仲裁后,再次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宋某某与航信公司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和工资支付问题。

    首先,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宋某某与航信公司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该合同文本中多次出现“依据劳动合同法处理”多次使用“劳动合同”等内容,且合同标的为宋某某的劳动而非劳动成果;在工作方式上,宋某某系使用航信公司的生产资料从事劳动,而非自己的生产资料从事劳务;在管理上,宋某某服从航信公司员工制度,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据此,法院认定宋某某与航信公司间成立劳动关系,航信公司具有为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其次,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支付问题上,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此本案中宋某某因工伤而接受医疗救治,在其停工留薪期间,航信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相应工资待遇。但是由于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该合同于20196月到期终止,故停工留薪期间薪水的计算期间计算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日止。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依法向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实质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可以从:合同标的、生产资料的使用、劳动者是否服从管理以及合同文本内容上认定。劳动者因工伤入院治疗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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