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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劳动者入职后不满一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获得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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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482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1日00:14: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入职后不满一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获得年终奖?


    案情概览

    201812月,周某某入职某证券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10月,因市场环境变化,证券公司作出重大战略调整,撤销周某某所在部门与其他部门合并。经证券公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与周某某进行协商,双方未能就岗位调整一事达成一致,201911月,证券公司作出与周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周某某。

    周某某收到该决定后,认为证券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驳回周某某申请后,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公司就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支付经济赔偿金,同时向其补发2019年年度员工年终奖。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证券公司与周某某解除劳动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周某某是否有权请求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

    首先,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证券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经股东会同意作出关于公司结构的重大调整,导致周某某所在部门被撤销合并的,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证券公司可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案中证券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并未提起通知,也未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故法院认定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在支付年终奖的问题上,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年终奖的支付问题作出限制性规定,故企业有权根据劳动者的行为表现、对公司贡献程度决定年终奖发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诉良俗。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周某某在任职期间,遵守公司规章,完成自身工作,距离发放年终奖仅剩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离职的,足以认定周某某在该年度为公司发展作出了贡献,基于公平考虑应享有年终奖。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年终奖的发放问题上,虽然我国劳动法并未对年终奖发放与否作出限制性规定,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与数额,但是该规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周某某已经为公司工作快一年,在给年度内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服从公司管理的,符合发放年终奖的实质条件,证券公司以周某某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年终奖的,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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