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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公司间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时,参与股东与股权转让事项存在关联,该协议内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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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96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18日23:10: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公司间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时,参与股东与股权转让事项存在关联,该协议内容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

    无疆公司成立于2018年,股东分别为红日公司、黄图公司和橙光公司,三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0%35%25%。无疆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红日公司董事长徐某某担任。

    蓝天公司成立于20193月,股东分别为黄图公司、橙光公司和无疆公司。截止到2019年年底,蓝天公司负债1030余万元。2020年年初,无疆公司作出关于收购蓝天公司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其与黄图公司和橙光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黄图公司和橙光公司分别将各自持有的蓝天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无疆公司,并由此使得无疆公司获得对蓝天公司的控制权及该公司下属两个煤矿的控制权。该协议达成后,无疆公司向黄图公司和橙光公司账户分别转账股权转让款。

    红日公司知晓该情况后,以无疆公司、黄图公司和橙光公司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嫌利用关联交易将公司出资转出,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无疆公司、黄图公司和橙光公司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公司出资转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无疆公司作出关于收购蓝天公司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参与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包括黄图公司和橙光公司,两公司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与该股权收购事项具有关联关系,该股权转让协议确系关联交易。但是关联交易并不当然被法律禁止。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股东才可提起股权代表诉讼,请求撤销该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利益。而本案中,根据无疆公司与黄图公司、橙光公司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中尽管约定了无疆公司收购黄图公司、橙光公司对蓝天公司股权,由此无疆公司亦可实现对蓝天公司的控制,取得相应的权利,故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并不损害无疆公司利益,不属于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损害公司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有效。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并不当然禁止股东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只有在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该关联交易行为才为法律所禁止。“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出资资金或者相应的资产从公司转移给股东时,股东并未向公司支付公正、合理的对价,即未向公司交付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而本案中无疆公司收购黄图公司、橙光公司股权转让款后,将取得对蓝天公司及其下属煤矿的控制权,在支付股权对价的同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故黄图公司、橙光公司将其对蓝天公司所有的股权转让给无疆公司的,不属于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的行为,其各公司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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