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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债务人未能及时清偿他人债务便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的致使无力清偿债务的,能否要求第三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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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694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30日23:33: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债务人未能及时清偿他人债务便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的致使无力清偿债务的,能否要求第三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概览

    2018年年初,胡尔公司与萌山公司签订建材订购合同,约定胡尔公司向萌山公司订购一批建材用于公司室内装修。萌山公司按约交付建材后,胡尔公司迟迟未付款。萌山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胡尔公司支付货款。法院支持萌山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胡尔公司分三期向萌山公司支付货款。

    协议达成后,2019年8月,胡尔公司以持有的A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100%持股设立元升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A地块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在建建筑物一并转让给元升公司,元升公司就取得该地块无需支付任何对价。此后,元升取得相应项目商品房开发、预售许可,并完成后续商品房开发销售。

    2020年年初,萌山公司因胡尔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货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胡尔公司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执行终结。

    萌山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元升公司在胡尔公司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元升公司是否应就胡尔公司对萌山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本案中元升公司系胡尔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明知胡尔公司对萌山公司尚有未清偿债务这一情况,仍与胡尔公司达成建筑物所有权转让协议,胡尔公司名下全部财产转移至元升公司,元升公司并未支付对价,导致胡尔公司无力清偿对萌山公司的欠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萌山公司利益的行为。据此,法院认定,胡尔公司与元升公司间的合作协议无效。但由于现建筑物已经被转让给第三人,存在返还不能和估价不能,在此情形下,只有判令元升公司直接对萌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才能有效保护萌山公司债权。故法院认定,元升公司应当在胡尔公司未清偿范围内,对欠付萌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胡尔公司与元升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元升公司向萌山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首先,在合作协议的效力上。元升公司作为胡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对胡尔公司债务情况应知晓。双方在明知胡尔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仍达成建筑物所有权转让协议,元升公司继受建筑物所有权但尚未支付对价,致使胡尔公司全部财产被转移至元升公司,缺乏偿债能力。此合作协议明显不符合交易常态,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和事实,属于无效合同。

    其次,恶意串通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之后会产生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但是本案中元升公司在取得建筑物所有权后,已经将其全部出售给第三人,不存在返还和估价的基础,在此情况下,若机械固守合同相对性,则无法保护债权人利益。据此,由于本案中胡尔公司与萌山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已经进过法院判决确认,具有公示性。元升公司明知该债务存在,仍无偿取得胡尔公司财产,致使胡尔公司无力清偿萌山公司债务的行为,属于侵害萌山公司债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应当对因其侵权行为而不能实现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元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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