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合同律师】合同当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其所签订的数份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分享到:
    点击次数:1949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03日00:19: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当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其所签订的数份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案情概览

    20198月起,吴某某成立融通公司,并通过社交平台、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声称用户在注册成融通公司会员后,将钱款投资到融通公司会获得高额返利。同时,吴某某还多次召开项目介绍会,向社会公众现场讲解融通公司的经营模式及用户的收益情况。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吸引大量公众与融通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并将投资款转账至吴某某的个人账户。

    201912月,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多名投资人知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并返还投资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其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无效。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并承诺还本付息、吸纳资金,其行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就涉案投资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某与多名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投资合同内容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正常的金融交易秩序,该罪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故涉案合同在仅违反秩序型管理规范的情况下并不能当然得出无效的结论。故法院认定,本案中多份投资合同并未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而无效。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合同是否无效,不能一概适用合同法第52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应当明确行为人所涉嫌的刑事犯罪所对应的法律法规性质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规定性质的界定,可通过分析该规定的规范意旨实现。对于本案中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该行为的违法性在于破坏了我国正当的金融秩序,因而其行为的违法性并不来源该行为本身,而是来源于该行为外部的秩序规定。因此,对于非法吸收公众罪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的投资合同涉嫌该罪的,属于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不能当然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WechatIMG7.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