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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顾问律师】公司设立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设立后发生合同纠纷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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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89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9日23:13: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公司设立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设立后发生合同纠纷,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情概览

20183月,林某某与中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林某某向中继公司租赁新能源电动车20辆,租期为1年,租金按月支付。201810月,以林某某为发起人组建的北山公司成立,公司主要在A市某景区内经营骑马、射箭、沙滩排球等娱乐项目,并使用林某某租赁的新能源电动车接送客人。

20194月,租赁合同到期后,林某某未能按时支付中继公司租金,北山公司仍继续使用该新能源电动车未归还。中继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北山公司清偿租金,同时赔偿超期占用租赁物期间的费用以及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某辩称:租赁合同是自己与中继公司签订的,与北山公司无关。中继公司无权要求北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山公司是否为租赁合同当事人,北山公司是否应承担合同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解释三》规定,“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系北山公司发起人,其在设立公司期间与中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新能源车辆。在北山公司成立后,该车辆主要由北山公司使用,北山公司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应视为北山公司对林某某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确认。因此,北山公司是涉案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发生合同纠纷时,中继公司有权要求北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在具体责任承担上,根据林某某与中继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年,租金按月支付。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山公司自2018年10月起,未支付中继公司租金,至租赁合同到期,共欠付6个月租金。中继公司有权要求北山公司承担清偿租金责任。同时,租赁合同到期后,北山公司未按时返还租赁物,而继续使用构成无权占有。故中继公司有权要求北山公司支付占有租赁物期间的占有费用。

最后,在违约金的支付问题上,由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支付事项,故中继公司无权要求北山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的有两点:第一,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公司设立后确认合同内容的,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本案中北山公司从事经营需要使用该新能源汽车,发起人林某某以自己名义签订的租赁合同,实际的合同利益由北山公司享有,北山公司实际使用该新能源汽车已经以实际行为对租赁合同内容作出确认。因此中继公司有权要求北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支付应当以当事人约定为适用前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法院不能依职权判决北山公司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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