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当事人一年内在市内不同区县居住,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
案情概览
2019年1月,顾某某与冠成公司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顾某某按照冠成公司要求完成手机APP算法程序开发,经冠成公司运行合格后向顾某某支付技术研发费用,研发期限为一年。2019年1月,顾某某提交设立的算法程序后,冠成公司经运行该程序发现多处漏洞,未到达技术要求,遂拒绝顾某某要求支付研发费用的主张。同时,冠成公司发现因运行该算法导致公司商业秘密被其他竞争公司取得,冠成公司遂向顾某某户籍所在地A区法院起诉顾某某,要求其赔偿损失。
顾某某的辩护律师发现,顾某某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A区,但是顾某某长期在B市居住,且根据B市法院管辖规定,涉及网络技术纠纷案件均由互联网法院审理。因此,顾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应当由B市互联网法院管辖,遂提出管辖异议。
庭审中,冠成公司抗辩:顾某某虽然在B市居住,但是一年内分别在B市不同区县内租房生活,并未在某一固定居所内生活超过一年,因此无法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应当以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对于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能机械理解为当事人居住的县、区等基层行政区划,更不能简单将经常居住地与住房居所相对应。而应当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或专门法院管辖的基础上,认定当事人是否在管辖法院辖区内连续居住满一年。本案中,涉案纠纷属于网络技术纠纷案件,由B市互联网法院这一专门法院管辖。
据此,顾某某虽然一年内在B市不同区县居住,但是均未超出B市辖区内,故就本案的管辖法院而言可以认定其在B市连续居住满一年,应当认定B市为其经常居住地,B市互联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而这一地点的确定,不能机械理解为当事人居住的居所、街道或县、区等地,应当结合具体管辖法院辖区,判断行外人是否在该辖区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以及管辖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