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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法律顾问】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的,对赌失败后一方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以启动减资程序为回购股权的前置条件的,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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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984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25日23:12: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的,对赌失败后一方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以启动减资程序为回购股权的前置条件的,法院是否支持

      案情概览

    20188月,孙某某与地航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协议约定,孙某某向地航公司投资300万元,地航公司在取得钱款后一年内实现公司年经营利润与上一年度相比翻一倍时,投资方再次向地航公司追加投资600万元。否则,如果未实现上述目标,则投资方有权从地航公司中撤出投资,地航公司应当回购相应股权。

    协议签署后,经过一年经营,地航公司年利润水平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目标。孙某某遂要求地航公司回购股权,返还投资款。地航公司以尚未召开股东会完成减资程序为由,拒绝孙某某要求直接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孙某某不服,以地航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地航公司返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地航公司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回购投资人孙某某股权的前置条件的,是否有法律依据。

    经查,孙某某与地航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地航公司经过一年经营未实现协议约定的经营目标,此时根据协议约定,孙某某有权要求地航公司通过回购股权的方式向其返还投资款。但是根据《公司法》规定,投资人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不得违反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协议无效的后果。因此,地航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权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规定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完成减资程序。现地航公司尚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不得擅自回购孙某某股权并向其返还投资款。故法院认定,地航公司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回购股权并返还投资款的前置程序的抗辩理由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人向公司出资后,投资钱款即成为公司财产,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完成出资后,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侵犯公司财产权。《公司法》第142条亦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非依法办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程序。而公司减资程序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并经绝对多数决方可通过。因此本案中,虽然根据孙某某与地航公司间签订的对赌协议,孙某某有权在经营目的未达成的情况下,向地航公司请求回购股权并返还投资款。但是在该请求权的实现程序上,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办理完成减资程序后,方可实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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