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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法律顾问】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交付超过注册资本的钱款时,该钱款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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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689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31日22:17: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交付超过注册资本的钱款时,该钱款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案情概览

    冯某某于2018年创办中如公司,股东为其一人,注册资本登记为400万元。聘请多名高级管理人担任公司高管,一同负责公司经营。20197月,其召开公司例会,会议中决定,冯某某追加投资3200万元,受让公司获取的某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后,冯某某向公司交付3200万元,但由于该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不全,未能办理转让手续,冯某某遂请求公司向其退还已经支付的32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中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吴某某则认为,该钱款属于冯某某向公司的投资,在冯某某完成交付后已经属于公司财产。现冯某某要求公司退还其投资的,属于抽逃出资、损害公司财产利益的行为,故不予退还。

    冯某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中如公司退还钱款320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3200万元钱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冯某某向中如公司的追加投资。

    经查,中如公司最后一次办理工商登记中显示其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中如公司虽然主张涉案3200万元系冯某某向公司追加的股权性投资款,但是中如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冯某某增资而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如公司收取冯某某支付的钱款后向冯某某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而根据冯某某提供的公司会议决议显示,冯某某向公司支付3200万元钱款的用途是受让公司获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交易对价,并非股权性投资。在冯某某支付钱款但未能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中如公司应向冯某某退还支付价款,该退还价款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公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规定,主要是指股东有下列行为: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但是,要适用本条的前提是,公司需证明股东向公司支付的钱款属于股权性投资,即股东存在出资行为。而本案中,股东与公司间仅达成转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意,其支付价款的行为并非出资而是交易的对价,故其因未能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要求公司退还钱款的行为,不属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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