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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双方就格式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如何对该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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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3585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15日23:09: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双方就格式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如何对该条款进行解释

     

    案情概览

    201910月,杨某某与日新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杨某某认同日新公司经营经营以及产品形态,日新公司同意杨某某在A市范围内销售日新公司产品——星河电动车,并以市场价值向杨某某提供电动车。双方合同为不可撤销订单,杨某某向日新公司支付定金,日新公司收到钱款后发货。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杨某某向日新公司支付15万元定金,日新公司在收取钱款后向杨某某发货,到货后杨某某发现货值金额不足15万元,遂请求日新公司返还剩余合同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日新公司不服,认为自己按照合同约定,以市场价值足额向杨某某发货,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合同约定的市场价值应如何理解。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本案中杨某某与日新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就市场价值一词内容约定不明,杨某某主张市场价值应理解为批发市场价值,而日新公司则主张市场价值为普通销售市场价值。在此情况下,由于涉案合同书为日新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因此按照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日新公司的解释,将市场价值理解为批发市场价值。因此,在日新公司提供的电动车批发市场价值不足15万元的情况下,杨某某有权要求日新公司返还剩余钱款。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制定,其内容未经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由于格式条款并非基于当事人合意达成,因此在解释上也与一般合同解释方法不同,更强调维护公平以及保护弱势群体,即非格式条款订立方的利益。因此,对在对格式条款理解产生不同理解时,应为对使用者为不利之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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