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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二中院:如何确定“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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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00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08日15:42:25 打印此页 关闭

    上海二中院:如何确定“清偿之日”?

     

    广州民商律师】注本文来源上海二中院,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在坚定不移推进解决“执行难”过程中,为了帮助社会公众理解有关执行的各类法律规定,更好地了解法院执行工作,解决在申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梳理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问:如何确定“清偿之日”?

    答:对于债务人直接以金钱清偿债务的,“清偿之日”就是清偿当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是被法院执行,存在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变价措施或者划拨的,应当如何确定“清偿之日”,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清偿之日”,可以参考《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确定“清偿之日”,即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一般债务利息的“清偿之日”为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清偿之日”为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清偿之日”为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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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 下一条:企业字号与在先商标文字相同是否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