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以案说法,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陈乙、陈甲共出资120万,其中陈乙出资72万元,陈甲出资48万元,成立某有限公司,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陈乙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陈甲任公司总经理。后因双方发生纠纷,2009年6月,陈甲离开公司,后经证人陈丁主持调解,在调解时,陈甲提供某有限公司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的会计账簿,因双方对帐目支出存在异议,致使调解不成。2011年3月某日,陈甲以特快专递致函要求某有限公司在三日内提供有效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以便其合法行使股东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章、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本案中,原告陈甲向被告某有限公司提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申请后,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因此,陈甲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公司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供其查阅。
但因对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的会计帐簿的查阅,陈甲当时作为公司总经理,应当知悉其在任职期间核心机密(即会计账簿),且根据证人陈述,在调解时,该部分的会计账簿当时由陈甲掌控,故对该部分的会计账簿,原告已享有股东知情权,原告要求再次查阅该段时间的会计账簿,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甲要求查阅其余时段的会计账簿,由于某有限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陈甲提出查阅该段时间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故对该部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另原告陈甲要求某有限公司自2007年6月至2011年2月底的经营利润进行分配,因盈余分配与本案审理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属于不同性质的诉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因此,对反映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和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有权进行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有关的会计凭证,反映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财产的使用情况及公司的收支情况,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对股东身份承认的形式是股东名册登记或公司章程的记载。
本案中,根据某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录记载,均显示陈甲为某公司股东,由此证实陈甲为某公司股东。陈甲作为某公司股东,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故有权请求公司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供其查阅。
张美玲律师建议,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建立风险防范制度,有效控制企业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