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股东权益律师】
股东知情权中,法定代表人未接收股东查阅函邮件,能否视为拒绝提供查阅?
【广州股东权益律师】案情简介:
李某系旭华公司登记股东,持有旭华公司9%的股权。
2016年以来,李某多次通过EMS向旭华公司发函,要求查阅自旭华公司成立以来各年度的会计账簿和会计财务报告,邮件均被旭华公司拒收退回。
为查阅公司会计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旭华公司答辩称,股东李某所说的旭华公司拒收并退回李某的查阅函不是事实。李某的快递是寄给旭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在家无法接收,并非故意拒收,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对李某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一事毫不知情,并且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李某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后,在十五日内接到公司的书面答复拒绝查阅,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未履行上述程序,无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请。
【广州股东权益律师】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李某是否已经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公司是否拒绝?李某是否具备向法院起诉,主张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两份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邮件及回执所附邮寄单写明邮寄人为李某,收件人为旭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明确标明内附品名为“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和账本的请求书”“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函”,按照特快专递行业惯例和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经验法则,在投递员联系或者找寻收件人投递邮件时,收件人会询问邮件的来源和内容,若收件人明确表示拒收,投递员会在回执中如实记载。
从上述两份邮件回执均载明邮件退回原因可以看出,系旭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近期不回家而拒收,此表明投递员已与旭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过,并且旭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知晓邮件的来源和内容。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收件的话,即使其不在家,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委托他人代收,然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却以不在家为由拒收。上述行为,应视为公司已经知悉股东李某查阅会计账簿的主张,并明确拒绝。
法院认为,李某是旭华公司的股东,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且李某分别于2016年9月某日、2016年10月某日两次以EMS邮寄形式向旭华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李某请求行使权利的方式合理合法。旭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股东查阅行为存在不正当目的。因此,法院对股东李某上述查阅旭华公司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而旭华公司提出的,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在公司知晓股东提出书面要求后,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拒绝查阅,股东才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抗辩,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股东权益律师】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股东李某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李某作为旭华公司的股东,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李某以邮寄形式向旭华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请求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常识,邮递时旭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对邮件的来源和内容有所了解,其以不在家为由拒收,可视为对查阅请求的明确拒绝。且旭华公司未举证证明李某的查阅行为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旭华公司公司有义务将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提供给李某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