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未办理离职手续,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概览
2017年3月,黄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成为一名程序员,并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年初,黄某某因个人发展需要,向该科技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陈某某递交了辞职信。陈某某收悉后将该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葛某某,但一直未对黄某某的辞职作出处理。
一个月后,黄某某多次催促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一直未予理会。黄某某在递交辞职信后,虽然已经获得了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但是由于其未能按期提供离职材料并办理入职手续,迟迟未能上班。黄某某无奈,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赔偿损失,该委员会未受理黄某某的请求,黄某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某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庭审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辞职的权利,本案中黄某某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的,该科技公司应当在期满后为黄某某办理离职手续。科技公司因怠于办理离职手续而导致黄某某未能按时到新公司上班,未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该劳动报酬损失应当由科技公司予以赔偿。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劳动者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的,属于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表现,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后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如下的举证责任:首先,证明其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应出具但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次,证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而对劳动者再就业造成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最后,证明损失的数额以确定用人单位的赔偿数额。若劳动者无法证据损失大小的,也可依据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