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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离职,办理离职手续时未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离职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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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862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9日23:13: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离职,办理离职手续时未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离职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

     

    案情概览

           2018年,陈某某入职AA工厂成为一名装卸工。在其工作的过程中,不慎被重物砸伤,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工伤。在陈某某住院期间,AA工厂与其就相关费用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公司承诺对于工伤保险不赔付的剩余费用,由公司承担。陈某某出院后,与AA工厂办理离职手续。

        随后,陈某某认为AA工厂未在其离职时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支付陈某某的请求。AA工厂不服,认为其已经支付了陈某某在住院医疗期间的费用,并且离职是陈某某自己主动提出的,陈某某的工伤已经得到救治,不影响其再就业,因此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AA工厂是否应在陈某某离职后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其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职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补助金的给付不以职工的工伤程度是否影响其就业,或用人单位在其工伤医疗期间支付其他费用而免除。因此,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陈某某的工伤等级为7级伤残,其与AA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AA工厂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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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致残的职工有权领取伤残津贴。对于五级以上伤残的职工,其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负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不能以劳动者伤残程序影响其再就业为由拒不支付该补助金。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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