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受让人找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否拒绝?
案情概览
2018年年初KP公司与GL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KP公司向GL公司提供生产设备,GL公司在到货后的一周内将KP公司付款。
2019年3月,KP公司完成该批设备的生产后,按照约定期间向GL公司发货。GL公司收到货物后,验收合格,但一直未向其付款。
2019年8月,KP公司与孟某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KP公司将对GL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孟某某,以抵充其向孟某某的借款。孟某某同意后,找其公司职员赵某某向GL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孟某某已经受让KP公司债权,并通知其还款时间。GL公司收到通知后,没有理会。
还款日到期后,孟某某以GL公司拒不履行归还钱款的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
GL公司辩称,自己接到的通知书寄件人为赵某某,不是孟某某,自己并未受让孟某某受让债权的通知,因而不负担向其归还货款的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债权转让受让人将转让通知经由第三人告知债务人的,该转让通知对债务人是否生效。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通知属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即KP公司与孟某某达成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后,孟某某将该意思表示发出并经由第三人赵某某到达GL公司。第三人赵某某属于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辅助人,即其作为孟某某的辅助人将该意思表示送达GL公司。该债权转让涉及的民事主体仍为KP公司、孟某某及GL公司。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未禁止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通知,因此本案中孟某某通过辅助人赵某某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GL公司的,GL公司不得拒绝接受。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合同法并未限定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因此受让人也有权通知债务人。而通知的作出既可以由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作出,也可以在当事人的授意下通过传达人作出。具体通知的形式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是自由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以及当面告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公告登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作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