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合资、合作关系的,能否以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情概览
JT公司与ZY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开发某地块、建设楼盘。双方约定,JT公司与ZY公司各自负担楼盘建设项目一半的出资,设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ZY公司应及时完成提供土地融资、转让公司股权等行为获得融资,并将融资转账至专用账户中用于楼盘建设出资。
2019年4月,因ZY公司未能及时完成土地融资和转让公司股权等融资行为,未能按时提供建设楼盘所需资金。JT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JT公司能否以ZY公司未按期出资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法院查明,JT公司与ZY公司间存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双方具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关系,但是该合作关系仅约定双方具有共同出资的义务,该合资、合作的义务并不完全具有双务合同上的牵连性,JT公司的出资义务并不以ZY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为前提。因此,JT公司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JT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双方当事人间存在互为给付的相互关系,且双方当事人向对方的给付请求权均已经到期且成立。而本案中,JT公司与ZY公司间的合作协议更多地体现出履行上的同向性,即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促成合作、合资关系的实现,双方出资的义务并非构成互为对待给付的关系。因此,JT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无权以ZY公司未履行而拒绝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