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空间?
案情概览
赵某某系某发明专利的所有权人,2019年年初其BN公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将其所有的发明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给BN公司使用,使用期为3年。BN公司按月向赵某某支付许可使用费用。
协议签订后,BN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4月30日和5月31日向赵某某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自2019年6月起,未支付许可费用。2019年11月,赵某某将涉案发明专利转让给他人使用,BN公司知晓后,向法院起诉赵某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赵某某在庭审中反诉BN公司要求其支付专利使用许可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因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约定,BN公司对涉案发明专利享有独占许可使用的权利,赵某某在合同期间内将发明专利授权给他人使用的,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BN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其在实际履行中仅支付了3-5月的许可费用,从6月起并未支付,构成迟延履行。因此,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决BN公司未向赵某某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用抵扣赵某某因将发明专利授权给他人使用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庭审中,BN公司辩称,公司在知晓赵某某将发明专利许可给他人使用后,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不再支付11月起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但是法院认为,本案中,支付许可费用与使用涉案发明专利间并不存在同时履行的相互关系,且BN公司未按期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违约行为在前,若允许迟延履行的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违背诚实信用,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对BN公司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对抗许可费用支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互负债权债务的双方当事人间,因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拒绝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权利。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除要求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相互性、履行上的同时性、有效性以及请求权和对待给付请求均已到期外,还需要满足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本身要遵守合同,不能存在无故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的情况,否则会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