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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公司财产被查封、冻结,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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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53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0日21:29: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公司财产被查封、冻结,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

      案情概览

    2018LH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与银行订立了《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LH公司向银行贷款400万元及利率,借款期间为1年,LH公司逾期不还款的,银行可按照法律规定加收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息。

    2019年借款到期后,LH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银行遂向LH公司寄送催款通知书,并告知其自迟延履行发生之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每日向LH公司加收本金万分之一点七五利息。

    LH公司迟延还款的事由发生3个月后,仍未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LH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

    庭审中,LH公司辩称,因2018年行业市场环境低迷,公司资金链断裂,欠付多笔债务,目前公司主要财产已经查封、冻结,存在情势变更,请求法院减免还款金额。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现主要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法院能否对还款金额作出变更。

    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中,被告LH公司主张因行业低迷、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的,属于市场经营中正常的商业风险,LH公司作为商事经营主体,应当对该风险有所预估,并承担商业风险,不能因此而免责。公司主要财产被查封、冻结的,正是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体现。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不构成情势变更,LH公司应对欠付银行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风险在市场环境下属于各商事主体可以预见、并应当承担风险。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则是指除商业风险以外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重大情况变化。特别是对情势变更的理解,市场环境下,企业经营本就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商业风险的存在本身是可以预判的,至于该商业风险会对企业经营造成何种影响,则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策略。因此,商业风险的存在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当而导致的困境,不能以“情势变更”而免责,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其他市场主体。因此,本案中,法院认定“市场环境低迷”导致的公司资金不足,主要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属于情势变更,当事人无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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