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视情况调整员工工作岗位,该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
2017年4月,赵某某入职某教育公司,担任运营部职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的工作岗位是教育公司总公司运营部职员,教育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调整赵某某的工作岗位。
2019年5月,教育公司通过公司邮件向赵某某送达调整岗位通知书,通知赵某某前往该教育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不再担任总公司运营部职员,工资待遇维持不变。
赵某某认为,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无效。
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调岗决定。仲裁员经审理驳回赵某某的仲裁请求。
赵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教育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调整赵某某的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对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根据教育公司与赵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教育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调整赵某某的工作岗位。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因此,法院认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教育公司有权对劳动者赵某某作出岗位调整。岗位调整的方式已经得到劳动者赵某某的书面确定,且本次调岗并未降低赵某某薪资。因此,法院认为教育公司对赵某某的调岗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关系中,判断岗位调整行为是否合法,可以从内容与程序两方面分析:内容上,需判断企业是否有合理的调岗理由,和调岗必要性;程序上,需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所需条件。
而实践中,由于岗位调整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引发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较高,因此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避免或降低因调岗而导致法律风险:
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岗位调整的方式、权限作出约定,并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
未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岗位调整的,则必需取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或至少是口头同意,并注意保存录音证据。对于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但已经实际履行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变更方式有效。
对于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作出岗位调整决定的,有合理理由以及调整必要性,且不降低员工薪资的前提下,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岗位调整决定有正当理由,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