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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律师】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已经得到支持的情况下,能否再次向债务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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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54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4日00:03: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已经得到支持的情况下,能否再次向债务人提起诉讼?


  案情概览

2017年上阳银行与胡江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约定胡江公司向上阳银行贷款1000万元,并提供孟某某为保证人担保上述贷款的清偿。

贷款到期后,胡江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归还,保证人孟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还款能力。上阳银行经查明,发现胡江公司另有一笔向债务人河源公司的货款合同未实现,河源公司尚欠付胡江公司货款800万元。上阳银行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河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一审法院支持上阳银行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判生效。

在河源公司实际支付货款前,上阳银行再次向法院提起胡江公司,要求其清偿欠款。


  法院裁判

庭审中胡江公司辩称,上阳银行已经向次债务人河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且获得法院支持,胡江公司可据此免除债务履行。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获得支持后,次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能否起诉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代位权作为保全债权的一种方式,本身不属于形成权,而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请求履行其向债务人债务的一种请求权,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并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而是确认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请求权的成立,在次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前,债务人并不能免除相应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同时,根据《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代位权诉讼与普通债权诉讼可以并存。

因此,本案中法院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后,并不能当然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在次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务未获得实际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权利根据其作用类型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属于请求权,法院裁判支持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也仅得以享有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而在次债务人实际清偿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提起普通债权债务诉讼要求其履行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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