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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股东向案外人转让股权,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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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79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4日00:07: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股东向案外人转让股权,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

    周某某、任某某和段某某三人共同于2018年出资成立三美公司,周某某持股30%,任某某持股45%,段某某持股15%。三美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之间可任意相互转让股权,不必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具体股东向股权外其他人转让股权的程序应如何履行,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2019年周某某因个人需要,与其好友顾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周某某将其持有的30%三美公司股权转让给顾某某持有,在顾某某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后,周某某应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顾某某按约定向周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试图参与公司经营。

    任某某和段某某知晓该情况后,以该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为由,主张该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顾某某无权介入公司经营。

    顾某某多次与周某某等人协商,均无法解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某退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我国公司法中虽明确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是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仅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无效。因此,本案中周某某与顾某某依据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股东转让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有效。

    其次,因周某某在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履行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导致其与顾某某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的,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顾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基于其人合性,其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对公司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并不会当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与股东优先权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而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在于维系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避免新加入股东破坏公司股东间的信任与合作,故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对外转让股权未经公司股东同意的,原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拒绝受让人加入公司,受让人可依据原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股权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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