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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对方当事人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其赔偿为此多付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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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909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9日00:20: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对方当事人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其赔偿为此多付出的损失?


    案情概览

    2018年年初集成公司与灿豪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集成公司向灿豪公司提供网站及APP建设服务、技术咨询以及相应的指导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费由集成按照每月实际服务内容出具账单,灿豪公司确认后支付。此后,双方在20194月至5月期间的技术合同咨询服务费给付问题上发生争议,集成公司主张,4月至5月期间,集成公司负责为灿豪公司新建的BAIS项目提供技术支持,相关工作日志均已经上传至BAIS项目,请求灿豪公司支付相关服务合同对价。

    灿豪公司辩称,BAIS项目的工作日志当前仅有集成公司有权限查看,灿豪公司在未确定技术服务人员工作内容的情况下,无法对其进行管理,亦不符合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内容约定,故对集成公司主张的服务费用不予支持。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庭审中,灿豪公司一并主张,集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大量虚假证据,导致灿豪公司付出大量时间、金钱成本对集成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明进行勘验、甄别,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灿豪公司是否应向集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以及集成公司是否应对其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支付赔偿款。

    首先,在服务费用的支付上,根据双方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集成公司在向灿豪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后应出具账单,待灿豪公司确认后支付。现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集成公司在BAIS项目中提交的工作日志仅有集成公司有权查看,灿豪公司无权查明工作日志内容,无法核实技术服务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用。故法院对灿豪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在集成公司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以及是否应向灿豪公司支付赔偿款的问题上,经查集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大量员工名单,经灿豪公司核实,其中大部分为集成公司虚构人员,并且在灿豪公司核实过程中,集成公司主动承认提交的员工名单不真实的,故法院认定其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因其未遵守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不实陈述,对于灿豪公司付出的额外诉讼成本,集成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范围为灿豪公司实施额外诉讼活动而付出的交通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在民事诉讼解释以及证据规定中,均要求证人、当事人不得作出虚假陈述以及规定相应制裁措施。同时,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还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对方当事人额外诉讼成本作出规定,例如: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虽然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中并未就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是否需赔偿对方额外诉讼成本作出明确规定,故本案中法院在参照延期举证应赔偿对方增加的交通、住宿等必要费用的基础上,判决集成公司就其虚假诉讼行为给对方带来的额外诉讼成本,承担赔偿责任。如此,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规定,也有助于实际落实诚实信用诉讼原则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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