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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担保合同中未记载保证人包括配偶,但是配偶在担保人签字的,应承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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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772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3日20:55: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担保合同中未记载保证人包括配偶,但是配偶在担保人签字的,应承担保责任?


    案情概览

    20198月,陈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好友胡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陈某某的好友任某某与胡某某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任某某为陈某某与胡某某借款合同项下2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保证人处的签名为任某某和其妻子赵某某。

    20203月,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未能及时清偿贷款,胡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任某某的妻子赵某某一并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赵某某辩称,自己对任某某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知情,担保合同中亦未记明自己承担担保责任,故债权人胡某某无权要求自己对借款合同项下20万元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赵某某是否应就陈某某与胡某某间的借款承担保证。

    首先在该债务的性质上,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涉案保证合同内容中虽为记明赵某某为陈某某与胡某某间2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是赵某某在合同保证人处存在签名,经签订该签名系真实,故法院认定,赵某某在担保合同保证人处的签名系为对保证合同内容的确认,即对任某某向胡某某与陈某某间的20万元提供担保表示知情并认可,同时其与任某某共同签字系为作出愿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致债务,赵某某应当对胡某某与陈某某间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间的债务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证明,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有权提出相应的抗辩。

    本案中,债权人胡某某出具担保合同,合同内容虽未直接记明保证人包括配偶赵某某,但是根据合同上签名,赵某某在保证人处写有真实签名的,从文义解释以及一般人的客观理解看,足以认定赵某某认同担保合同中所记明债务,并同意担任保证人。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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