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员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家属决定放弃抢救的,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览
2018年8月,胡某某与A市某钢材生产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胡某某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钢材生产车间的巡视与检查。2019年4月,胡某某在车间生产巡视过程中突然晕倒,车间负责人立即拨打120将胡某某送往医院急救并通知胡某某妻子。治疗期间胡某某病情持续加重,医院于2019年4月晚8点左右向胡某某妻子发出《病危通知书》,胡某某妻子向医院提出拔出气插导管,拒绝呼吸机辅助治疗的要求,主治医师向胡某某说明后果后,胡某某妻子仍坚持拔管。2019年4月晚9点,胡某某被宣布死亡。
事后,钢材生产厂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某某的妻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胡某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死者胡某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是其死亡的事实系由于其妻子主动要求医院放弃治疗、拔出气插导管所致。在医院主治医师多次向其妻子说明拔管后果后,其妻子仍坚持放弃治疗的,由此才导致了胡某某在突发疾病后48小时之内因主动放弃治疗而死亡的事实,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情形,胡某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的基本思路是依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判断下,适当扩大伤害与工作间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由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认定为工伤的两类情形。其中,在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对于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认为其死亡结果与承接工作间具有联系。而非单纯通过死亡时间与抢救时间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否则会造成“死得快算工伤,死的慢不算工伤”显著违背公平正义的结果。
因此本案中,胡某某的死亡结果中介入了其妻子主动放弃抢救这一因素,从而中断与此前完成工作任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认为系妻子主动放弃治疗而导致胡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属于法条规定的“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