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合同律师】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承担的加倍罚息,是否可属于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范围?

    分享到:
    点击次数:2779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1日21:03: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承担的加倍罚息,是否可属于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范围?


    案情概览

    2018年8月,精美公司与A银行达成贷款协议,约定精美公司向A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以精美公司所有的B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贷款的清偿。

    2019年10月,贷款到期后,精美公司无力清偿贷款,A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美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A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精美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A银行清偿贷款2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未能在该期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精美公司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承担相应罚息。同时法院判决,精美公司到期未能清偿贷款的,A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以精美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精美公司仍未按照裁判文书要求清偿贷款。A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确定对拍卖款优先受偿范围时,精美公司与A银行发生争议。精美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裁判文书判决结果,A银行仅对贷款2000万元本金以及享有范围内的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而A银行则认定,本案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的是A银行的债权,而A银行的债权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因此,A银行有权就贷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又优先受偿。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银行在迟延履行期间承担的罚息,是否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优先受偿权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债务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惩罚性。而对普通贷款利息则是双方经由同一的意思表示作出,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具有补偿性质,其与贷款本金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下的产物。而根据《物权法》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因此,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仅限于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违约金等,而不包括迟延履行下强加给债务人的惩罚性利息。

    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A银行仅对精美公司对其欠付的2000万元贷款及其自然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迟延履行加倍支付的罚息并非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法院对A银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主要的是,利息主要分为补偿性利息和惩罚性利息。其中补偿性利息来源于当事人间意思合意,而惩罚性违约金则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再度施加法定利息标准的违约金。

    考虑到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本质上属于一种司法公权力对交易秩序的直接干预,并非意思自治结果,设立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不是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而是维护实质公平。因此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包括迟延履行罚息时,迟延履行罚息不能列入担保物权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WechatIMG7.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