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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一方申请对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标的规避管辖,对方不同意,能否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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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771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1日21:06: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一方申请对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标的规避管辖,对方不同意,能否合并审理?


    案情概览

    2018年7月,小杨公司与合欢公司达成借款合同,约定小杨公司向合欢公司出借1200万元用于合欢公司经营,借款期间1年。2018年9月,小杨公司与朗州公司达成借款合同,约定小杨公司向朗州公司出借3200万元用于朗州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借款期间为1年零3个月。

    2020年年初,两笔借款均到期,合欢公司和朗州公司均未按时向小杨公司清偿借款。小杨公司遂向当地高院起诉,要求两公司清偿借款。

    庭审中,合欢公司和朗州公司提出异议,其分别与小杨公司达成借款合同,诉讼标的不同,不同意合并审理。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杨公司起诉合欢公司和朗州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是否应合并由高院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其中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系不可分之诉;而普通共同诉讼中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系可分之诉。本案中小杨公司分别与合欢公司和朗州公司达成借款合同,当事人、借款金额以及借款合同内容均不相同,其虽均属于金钱债权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延伸出的同一诉讼标的,而是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须以“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为前提。而关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据此,本案中合欢公司和朗州公司遂出庭应诉,但并未就实体内容进行答辩,而是提出不同意合并审理的程序性意见的,不属于出庭应诉。其在庭审中明确提出不同意审理的,法院不得将本案的两个诉合并在同一程序中审理。同时,两诉分开审理后,由于每一借款协议标的额未达到当地高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故高院裁定,本案中小杨公司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诉法院管辖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小杨公司起诉。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由于诉讼标的同一,即各方当事人围绕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因而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以查清事实真相,公正裁判。而普通共同诉讼中,各方当事人间依据不同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但是各自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但是由于各方当事人间诉讼标的是各分的,分开审理不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因此合并审理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而因取得当事人同意。

    本案中,小杨公司在未得到两名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两项借款合同合并起诉以达到符合高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不符合民事诉讼关于法院管辖的受诉条件,遂当地高院依法裁定驳回。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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