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未提出相应主张,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法院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会受理吗?
案情概览
胡某某系毛桃公司股东,2019年3月,胡某某与其好友孟某某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毛桃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胡某某将其持有的20%毛桃公司股权转让给孟某某,孟某某在本协议签字盖章后20日向将80%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胡某某,胡某某收到钱款后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孟某某支付剩余股款。因孟某某未能支付80%的股权转让款,胡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孟某某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孟某某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胡某某与孟某某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但是未就支付违约金一事作出裁判。孟某某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胡某某亦未就一审遗漏的违约金诉请提出主张。
二审裁判生效后,胡某某提出再审申请,要求孟某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遗漏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再审,但是当事人未对一审遗漏的诉讼请求提出上诉的除外。
本案中,胡某某在二审过程中,明知一审判决遗漏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是未就该遗漏诉请提出主张的,视为接受一审判决。在此情况下,胡某某再次就该遗漏的诉讼请求提出再审申请的,有违诚实信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在生效裁判中对于遗漏的诉讼,当事人有权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对于一审中遗漏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未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上诉或任何异议的,视为认可一审的裁判结果,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尊重。二审裁判生效后再否认裁判内容,提出再审申请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浪费诉讼资源的行为,不符合再审启动条件,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