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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二手车交易中的发现车里里程数被篡改的,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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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909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9日22:11: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二手车交易中的发现车里里程数被篡改的,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案情概览

    20193月,陈某某从A市二手车车行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支付购车款。提车后发现,该车辆里程数曾被他人修改,陈某某遂以二手车交易车行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隐瞒重要交易信息,私自篡改车辆行驶里程数,属于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A市二手车车行退货并承担三倍赔偿。

    A市二手车车行提出,陈某某虽然指控车辆行驶里程数曾被修改,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否由A市二手车车行修改;且双方在签订二手车成交合同时,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因二手车辆交易特点,购车人应当对车辆情况进行核实后接收,接收车辆后不得另行提出异议。据此,双方已经完成二手车交易,陈某某已经提车并支付购车款的,视为接收车辆,双方不再发生纠纷。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二手车是否存在修改里程数的问题,该修改行为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

    二手车交易比新车交易更加复杂,交易车辆的车况性能、外观质量等情况与新车交易相比具有极高的交易风险,相应的交易价格也显著低于新车。消费者正是由于负担了较高的交易风险,且对交易车辆存在一定瑕疵有预判,才能以较低价格取得二手车。但是在二手车交易领域中,里程数、发动机性能是影响交易的重要情况,交易者对此负担由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陈某某虽然提供证据证明该二手车里程数被修改过,但是根据鉴定意见显示,里程数的修改发生于2016年,当时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孟某某,此后该车辆又经过几次流转,最终由A市车行作为所有权人出售给陈某某,陈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据A市车行修改里程数,或A市车行明知该里程数被修改,但隐匿交易关键信息的,故法院认为,陈某某提供的证据尚未达到证明A市车行具有明知涉案车辆里程数被修改的高度盖然性,不能证明A市车行的行为构成欺诈,其要求撤销二手车销售合同并退还车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二手车交易风险较高,特别是在车辆是否存在性能损伤、修改里程数等影响交易的关键信息时,需要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这就需要消费者在交易时,负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对车辆的关键性能尽到相应的查验义务,再与出卖方签订交易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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